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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将举办第五届全国中小学音乐、美术教师基本功比赛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  来源:上海乐器网  作者:上海乐器网  浏览次数:533

     2008年3月12日, 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向全国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发出通知,通知说,为贯彻落实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》和《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(2001-2010)》,进一步提高中小学艺术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,加强艺术教师队伍建设,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质量,定于2008年11月举办第五届全国中小学音乐、美术教师基本功比赛。
     活动方案规定,该项比赛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主办,活动时间:2008年11月,参加对象:热爱艺术教育事业、具有三年以上教龄(2005年9月1目前任教)的中小学在职音乐、美术专、兼职教师。
     活动内容和形式(音乐部分)美术部分(略)
     1.理论常识:现场书面答题,内容包括艺术教育法规、音乐教育理论、音乐欣赏与相关文化。艺术教育法规笔试内容依据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》(教育部令第13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》(教体艺〔2007〕16号);音乐教育理论、音乐欣赏与相关文化笔试内容依据《音乐课程标准(实验稿)》、《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(初中)音乐教学大纲(试用修订版)》。笔试时间120分钟。
     2.声乐。演唱一首自选的独唱歌曲(不得用通俗唱法),自备伴奏带或钢琴伴奏(钢琴伴奏必须是本省、市参赛的选手),限时6分钟以内。
     3.键盘(限钢琴或手风琴)。演奏一首自选独奏曲,限时6分钟以内。
     4.自弹自唱与合唱指挥。自弹自唱(占60%):根据指定的歌曲,边演唱边用钢琴作即兴伴奏;合唱指挥(占40%):根据指定的合唱曲目,指挥由两架钢琴代表的合唱队。
     5.器乐或舞蹈:两项中任选一项。乐器除键盘乐器外可任选一种中、西乐器或中小学课堂教学乐器(竖笛、口琴),乐器自备,演奏一首自选独奏曲,可使用自备的伴奏带;舞蹈内容自选,舞蹈音乐可用伴奏带,服装和伴奏带均自备。限时6分钟以内。
     报名办法: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参赛。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报小学音乐、美术教师各2名,中学音乐、美术教师各1名。
     评选及奖项,评委会由教育部体卫艺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;小学组和中学组各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和相关项目单项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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